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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製者,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重製權為有形之利用權,係最基本之著作財產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者,即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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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