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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假處分聲請狀

假處分標的金額:新台幣XXXXXXXXX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X X X

住XXXXXXXXXXXXXXXXXXXX

送達代收人:李志正 律師

       設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電(02)8369-5898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X X X

住XXXXXXXXXXXXXXXXXXXX

 

為聲請假處分事:

    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1. 請准聲請人提供擔保,禁止相對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移轉、讓與、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
  2.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1. 緣聲請人
  2. 查…,依前開說明,其所為意思表示為無效,自無從發生買賣或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法律效果,從而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均因意思表示無效而不存在,自有理由。又系爭不動產買賣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既不存在,則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有理由。
  3. 次查,…,炯然甚明!
  4. 又查,…,實有違常情。
  5. 再查,…
  6. 末查,…,且可能因此而採取脫產之動作,若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為事實上或法律上之處分,則縱債權人日後取得執行名義,亦無從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
  7. 綜上所陳,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誠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起見,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533條、第526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裁定如前聲明假處分,以保權益。
  8. 假處分標的金額之認定

    經聲請人向地政機關及稅捐機關調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可知,系爭不動產之移轉價格為XXXXXXXXXXXXXXX元,則本件假處分標的金額應為XXXXXXXXXXXXXXX元,併予敘明。

    九、管轄權之認定

           經查,系爭不動產均係座落於臺北市信義區,而均為  鈞院轄區所及,依民事訴訟法第524、533條之規定,就本件假處分事件鈞院應有管轄權,併予敘明。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表:假處分標的物一覽表。

     

    中華民國XXX年X月XX

     

    具 狀 人: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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