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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續行訴訟聲請狀

案號:臺灣XX地方法院XXX年度XX字第XX 號

股別:X股

 

聲請人 即

原    告:X X X         

訴訟代理人:李 志 正 律師      均請詳卷

被     告:X X X

 

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爰依法提呈續行訴訟聲請狀事:

    緣兩造於前次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倘依法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惟據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之規定,需於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而原告前於民國XXX年X月XX日即已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然至今仍未見  鈞院進一步通知開庭審理之具體期日,故原告特再次具狀懇請  鈞院迅賜為開庭審理之庭期,續行本件訴訟之進行,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謹   狀

臺灣XX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中華民國XXX年X月XX日

 

具  狀  人:X X X

訴訟代理人:李 志 正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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