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_9520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定作人之自行修補權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必以承攬之工作有瑕疵,經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承攬 修補 定作 瑕疵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