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被告經准予具保,由法警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由親友持向「為民服務中心」收款櫃台繳費,憑收據辦理釋放手續。


 


2.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1)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2)用電話、書面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3.具保之方式:


(1)人保:


   A.由本署轄區內殷實之人(有正當職業)出具保證書。


   B.填寫保證書。


   C.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D.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E.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2)現金保:


   A.由被告或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B.免具保證書。


   C.繳納保證金,下班時間由本署指定人員代為收受,於次日解繳國庫。


 


4.責付之方法:


A.受責付人除得為被告之輔佐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本署轄區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之人為限。


B.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書、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5.具保人辦妥保證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立即將被告釋放。


 


6.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後,如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手續者,應向法院聲請具保。


 


7.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及查保、對保等手續,均不收任何費用。


 


8.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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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