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聲請狀
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477號
股別:乙股
聲 請 人:A
住:台北縣三重市重陽路Ο段9號Ο樓之2
聲 請 人:B
住:台北縣三重市重陽路Ο段9號Ο樓
聲 請 人:C
住:台北縣五股市中興路Ο段Ο號
聲 請 人:D
住:台北縣三重市重陽路Ο段Ο號
聲 請 人:E
住:台北縣三重市重陽路Ο段9號Ο樓之3
聲 請 人:F
住:台北縣三重市重陽路Ο段9號Ο樓
聲 請 人:G
住:台北縣三重市重陽路Ο段7號Ο樓
聲 請 人:H
住:台北縣三重市重陽路Ο段9號Ο樓
聲 請 人:I
住:台北縣三重市重陽路Ο段7號Ο樓之1
送達代收人:ΟΟΟ
住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電話:02-83695898
原 告:X
住台北市民生東路段113巷25弄6號3樓之3
被 告:台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
設台北縣三重市中山路4號
為聲請允許參加訴訟事:
一、緣被告就訴外人Y辦理座落於臺北縣三重市明志段ΟΟΟΟ建號建物地下室,門牌號碼:臺北縣三重市重陽路Ο段ΟΟ號地下室,買賣移轉登記予原告X及設定登記予以駁回。原告不服被告機關之駁回處分,前經提起訴願而被駁回,復提起本訴,現在 鈞院審理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ΟΟΟ號)。
二、聲請人A等9人與Y共有座落台北縣三重市明志段ΟΟΟΟ建號建物地下室,為上開建物之公同共有人,聲請人之權利將因XXX將上開地下室建物出售予原告之違法行為,而受到不利益之影響;且聲請人於訴願程序中,亦曾參加訴願,故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應無疑義。
三、為此,聲請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懇請 鈞院裁定准許聲請人參加訴訟,俾便聲請人提出意見,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謹 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96年4月 日
具狀人:A B C D E F G H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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