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71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


  


按刑法上之偽證罪,


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


一有偽證行為,


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


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則指該事項之有無,


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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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