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44台上字第892號判例


  


誣告罪之成立,


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


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


縱被訴人不負刑責,


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


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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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