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之樓梯間,


乃構成集合住宅之一部分,


上訴人在有人居住之公寓樓梯間,


潑灑汽油,點火燃燒,


自係已經著手實施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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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