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


 


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


 


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一一一八號判例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