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公司第191條著有明文。所謂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係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明文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言。次按,股東會之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法律效果係得否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由股東自決議之日起30天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而已,該決議在未經撤銷前,仍屬有效(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579號判決意旨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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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80號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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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公司與商法 (64)
- Oct 30 Thu 2008 09:10
股東會決議未經法院撤銷之前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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