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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

原偵查案號:臺灣XX法院檢察署XXX年度XXX字第XXXX號

原偵查股別:X

 

聲請人  即

告  訴  人:XXX

住:請詳卷

代  理  人:李 志 正  律師

設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電(02)8369-5898

被      告:XXX

住:XXXXXX XXXXXX

居:XXXXXX XXXXXX

為不服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XXX年度X字第XXXX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XX法院檢察署XXX年度XXX字第XXXX號處分書,爰依法提呈交付審判聲請狀:

壹、程序部分

  1. 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2. 查聲請人為告訴人並無疑義,且亦委任律師向  鈞院提出理由狀(附件;聲請交付審判理由請參后述),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程序符合前開規定。
  3.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5條之規定,  鈞院為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併予稟明。

    貳、實體部分

    一、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本案被告應有…之事實,然檢方竟未詳查事證,且錯認被告犯行,應有不當,茲詳述如後:

    三、緣告訴人與被告…。

    四、次查,被告…,凡此種種,…。

    五、又查,…,其前後確有其目的及原因,然…。

    六、再查,證人…,應有不當。

    七、末查,…,併予敘明。

    參、末按,交付審判制度乃係針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此等立法機制用意在於誡命檢察官遵守其法定義務,並貫徹起訴法定原則。且「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於交付審判上,因法院係監督檢察官濫權不起訴,因此,需立於檢察官之角度為之。本案之事實如前所述,被告犯罪嫌疑已臻明確,原  鈞院檢察署自應為起訴處分,豈料竟為不起訴處分,顯有違法之處,為此,謹狀請  鈞院依法予以交付審判之裁定,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XX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附件:委任狀正本一紙。

     

    聲證1: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XXX年度X字第XXXX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份。

    聲證2:臺灣XX法院檢察署XXX年度XXX字第XXXX號處分書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5年X月XX日

     

    具 狀 人:XXX

    代 理 人:李 志 正 律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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