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_YEvveOpJ6PmeLeDoV26rA.jpg

刑事聲請抄錄光碟狀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XXX年度XX字第XX

股別:X

 

被     告:X X X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李 志 正 律師      均請詳卷

 

為聲請抄錄證物事:

    為就訴訟需要,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抄錄(複製)扣押物編號12、19、22之資料事,懇請  鈞院提供予聲請人,以維被告權益,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

具  狀  人:李 志 正 律師

 

☆想了解更多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至官網查詢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加入好友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