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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2條定有明文。

查婚前協議關於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及自由處分金之約定,

目的應係為助於婚姻之維繫,而本件相關協議內容對於反訴被告太過嚴苛、不合理,

致使反訴被告只能負義務,擔任反訴原告之提款機角色,

任由反訴原告取款花用,反訴原告則只享權利,絲毫無庸負擔任何家庭責任,

對於反訴被告而言,結婚即是負債之開始,婚姻乃是負債之無底洞,無論何人,

相信均無法接受、履行如此之約定,兩造前開協議內容不僅無助於婚姻之維繫,

反而 成為終結兩造婚姻之元凶,反訴被告主張該等協議內容有違公序良俗,

依法應屬無效,自非無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婚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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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