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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借名登記」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及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6號、第9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要素「違背其任務」,是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535條),含誠實信用原則,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因此,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據法律規定或契約內容,就客觀事實本於誠信原則,就個案具體認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參照)。告訴人及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將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張華兒名下,被告張華兒係受告訴人及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委任出名登記而處理事務之人,竟未得告訴人及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將系爭土地設定最高額抵押權,顯已違背告訴人及其餘土地所有權人付託之任務,並使告訴人及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因而受有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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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