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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構成內線交易行為最主要之前提要件即必須先有「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存在,所謂「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具體而言,即同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而由上開規定可知,所謂重大消息之意涵有二:第一、關於公司之財務、業務或公司股票的市場供求或公開收購的消息;第二、該等消息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的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參閱賴英照著「股票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初版,第3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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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