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BoJoVJ4oRDleshemkIMw  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20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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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