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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第1200條定有明文,次按「遺贈僅具有債權之效力,故受遺贈人並未於繼承開始時,當然取得受遺贈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尚待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於清償繼承債務後,始得將受遺贈物移轉登記或交付受遺贈人。是以受遺贈人於未受遺贈物移轉登記或交付前,尚不得對於第三人為關於受遺贈財產之請求」(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50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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