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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檢察官所起訴之行為,與其起訴範圍以外之行為,如在法律上本視為單一事件,按照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法院應一併審判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6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且檢察官就單純一罪部分事實起訴,其餘事實誤認不成立犯罪,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其處分應屬無效,法院自應予以調查審認,否則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83年度台非字第36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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