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之立法,源於家務有給制之觀念,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參照民法第1030之1條立法理由)。準此,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之範圍,應限於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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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