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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固非要式行為,惟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必須一致,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價金及標的物,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茍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482號69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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