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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建契約屬承攬性質者,地主與建方得各自取得契約約定分得房屋之原始所有權。合建房屋如屬區分所有之建物,除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外,地主與建商除分別取得區分所有建物之單獨所有權外,就共同使用部分則取得共有權利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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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建契約 承攬 共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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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