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_5535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經理人」,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3月27日臺財證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係指「(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二)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三)協理及相當等級者。(四)財務部門主管。(五)會計部門主管。(六)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經理人 證券交易法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