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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所有人應向政府繳納房屋稅,乃在盡公法上之義務,若因房屋所有權之變動,而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係盡其公法上之義務,不得以之為私權訟爭之客體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87 5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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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