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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諸一般社會經驗,父母一開始即將購得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其原因關係不一而足,或有為節省日後贈與時之稅捐,或有為避免日後發生繼承事由時之紛爭,遂提前將不動產所有權提前登記在子女名下,故此際縱使子女並無出資購買不動產,然其仍可實質上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僅父母或有可能先代為管理使用。是以父母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其可能原因容有多端,並不當然即係所謂父母將該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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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