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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債權人、債務人以外將因強制執行致其法律上之權益受侵害之人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2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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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