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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

   其財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

   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此有最高法院所

   著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可參。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

   目的,在於評價夫妻間因共同生活彼此扶持,對於他方財產

   增加之貢獻。故除非夫妻之一方有任何不務正業、浪費成性

   或長期棄家庭不顧等行為,否則實難謂夫妻之一方對家庭及

   對方財產之增加毫無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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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