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_6641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
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於未辦妥
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
體繼承人申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及土地
登記規則第31條第1 項(現為第120條第1 項)規定即明。是繼承
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不應
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遺產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
無從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想了解更多遺產繼承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點我
♦如果您有遺產繼承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