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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
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特
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賠償義務人
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受害人或其繼
承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仍須審酌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對加害人或
汽車所有人是否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對事故
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特別補償基金方得向加
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判決意旨
參照);且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得以對抗受害人之事由,對抗特別補
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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