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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電業法第106 條之規定,係在保護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並非一般之用電戶,此觀諸該條各款、同法第2 條及處理竊電規則之規定自明,故私接電線若係通過電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電錶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之動產,如予竊取,即應依刑法之竊盜罪章論處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214 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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