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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立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遺產之分割,固得以遺囑指定、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等方式為之,但須於無遺囑指定分割,亦無法由繼承人協議分割時,始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如部分繼承人拒依遺囑指定之分割方式履行時,其他繼承人僅得依據遺囑對拒絕履行之繼承人提起給付之訴,請求履行遺囑所指定之遺產分割方法,不得訴請裁判分割遺產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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