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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聲明狀

 

 

 

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年度重上字第○○○○號

原審股別:○股

上 訴 人:○○○

       住:○○○○○○○○○

訴訟代理人:李 志 正 律師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電:02-83695898

被 上訴人:○○○

住:○○○○○○○○○

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爰依法提呈上訴聲明狀事:

   上訴聲明

  1. 原判決廢棄。

  2.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或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3. 上開廢棄部分,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頃獲接原審法院就兩造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書,惟審參其判決書內容,有諸多認定用法違背法令之情事,尤其認定本事件之系爭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及被上訴人究竟有無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有無違反誠信原則,亦與客觀事實不符,顯有違法,特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本件上訴,詳細理由,容后補呈。

    謹   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

     訴訟代理人:李 志 正 律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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