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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害人之指述,有部分前後不符,究以何者為可採,法院原得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自由判斷,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逕認其全部均不足採,尤其關於行為之動機、手段、結果等細節方面,被害人難免因個人因素,故予誇大、渲染,但只要對基本事實之陳述,於真實性無礙時,該部分之陳述仍非不得採信(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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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 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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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