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_3939.JPG  
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
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
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此規定係民法為期共同繼承人間遺產分割公平,
故設有生前特種贈與歸扣。
故若以共同繼承人間將土地贈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並已完成登記。
而原審未行使闡明權,即命受讓人應給付本息,
此即有可議之處,而應發回原審法院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

 

☆想了解更多遺產繼承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點我
♦如果您有遺產繼承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政理法律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168號7樓之1(古亭捷運站2號出口的“首席“大樓)
★電話:(02)8369-5898
★傳真:(02)2369-0798
『法律服務--項目說明、委任流程暨報價一覽表』
→如欲前來事務所現場法律諮詢或洽談委任案件者,請先來電事務所預約面談時間



★李志正律師★
★中華民國律師高考及格
★中華民國書記官特考錄取
★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當事人的見證1
★當事人的見證2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繼承 特種贈與 歸扣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