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EooDXQIZH4YflS1GczxKw

證人係在訴訟上陳述自己觀察事實之第三人,
即以其自己所體驗之事實提供為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
具有證據能力。
惟一般人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
有其能力上之限制,
未必如攝影機般,
可以「打開」眼睛記錄整個事件經過,
然後於法庭上「倒帶」其記錄過程。
而證人之注意及觀察,
往往未慮及將被應用於訴訟上,
更受到當時的光線、距離、持續的時間、證人觀察的角度,
以及證人當時的精神狀態、注意力、
事件的突發性、承受的心理壓力等等因素所影響,
而無法完整記錄每一細節及全貌。
且人類之記憶,
常隨著時間之逝去而逐漸磨損,
記憶之線索常會改變,
自難期證人能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整呈現。
故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
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
法院仍應本其自由心證,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參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
且應就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陳述力綜合審酌,
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
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
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想了解更多刑事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至我們的網站查詢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