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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自己出資而建築之房屋,

不待登記即原始取得其所有權,

其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起造人名義僅係行政機關管理建築之方法,

並非取得所有權之法定證據,

在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

房屋所有權仍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

與起造人及納稅人名義誰屬無涉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00號

同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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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