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_g5fZmCk7LpsZPnup7w.jpg  

房地產交易實務上,

出賣人對於其出售之房屋否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固有說明義務,

然所謂「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乃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

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有(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曾發生他人加工致死(如凶殺)或自行加工致死(如自殺)之情事

如非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或非他人加工或自行加工致死,則非屬「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參照)。

☆想了解更多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至官網查詢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