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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與其上之房屋之關係,

究屬使用借貸、租賃或其他情形,

及當事人間如何行使權利,

應由個案查明衡酌當事人繼受情形、

當事人間之關係、意思、使用情形、付費與否、

雙方間所得利益與所受損害、有無權利濫用、

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及公共利益等情,分別認定

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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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