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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業務緊縮時,

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定有明文。

而企業在經營上難免因景氣下降等因素而生虧損,

或為因應市場環境等之變化而需減縮經營,

無論虧損(即指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也就是收入不敷支出而言)

或業務緊縮(即包括縮小業務範圍、減少生產能量等情形均屬之),

均將產生裁減人員之必要,此乃為求續經營合理化而解雇員工,

本為經營上正常且不得不然之手段。

是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雇主於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亦不論其緊縮業務是否起因於虧損的緣故,均可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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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