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

標的金額:新台幣1,502,500元整

 

聲 請 人:X X X

 

         住XX市XX路X段XX號

      人:X X X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X

          住XX縣XX鎮XX里X鄰XX號

 

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一、   聲請之事項

(一)     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2月29日起陸續發行如附件之本票4紙,共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2,500元,及自如附件所載之各本票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93229日起陸續簽發如附件均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4紙(證物1),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嗣屢經催討,亦置之不理,近來相業人更故意逃避,不知去向,為此爰引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  鈞院鑒核,並依附件所載金額及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件:XXX開立之本票一覽表。

 

證物1:本票影本及正本數紙(正本請核閱無誤後檢還聲請人)。

 

中華民國95年11月 11日

 

具狀人: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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