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

一、假扣押: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執行。

二、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進而聲請假處分執行。

三、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得提存擔保金以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管轄

必須要打官司的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假處分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註: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假處分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假處分標的所在地。

聲請

一、書寫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但已起訴者,則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

二、聲請狀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書寫,要寫明當事人,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標的金額或價額。扣押的標的為房地產時,應附帶提出公告現值、買賣契約影印本、房屋稅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四、須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裁定

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可裁定送達。

執行查封

一、提存擔保金:假扣押及假處分的裁定書都會定有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裁定書所指定的擔保金額以後,才可進一步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

二、繳納執行費: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繳交千分之八執行費,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

三、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裁定後,已超過三十天者,不得聲請執行,且此項期間無扣除在途期間規定的適用。

 

引自:http://tpd.judicial.gov.tw/files/02-01/d06.do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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