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強制執行標的金額:新臺幣10,791,312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A
住台北市XX路1段ΟΟ號ΟΟ樓
送達代收人:ΟΟΟ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TEL:8369-5898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B
住台北市XXX路2段ΟΟ巷Ο弄ΟΟ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ΟΟΟΟΟΟΟΟΟΟ)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壹、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A新台10,600,000元,並自 民國90年8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新台幣106,51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新台幣84,800元均由債務人負擔。
貳、執行名義:
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ΟΟ.12.31北院錦ΟΟ執庚字第XXXΟΟ號)正本乙份(證物1)。
參、執行標的及所在地
債務人對下列第三人之債權為執行標的(參照國稅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所得資料清單,證物2):
一、 股 票(權):上市公司
(一)公司名稱:
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所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三)地 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
二、 股 份(權):未公開發行公司
(一)公司名稱:
1. 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 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 址:
1.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ΟΟ號
2.台北市南京東路1段ΟΟ號5樓之3
三、保 險 契 約 之 利 益:
(一)公司名稱:
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 址:
1.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66號31-43樓
2.台北市仁愛路4段296號
肆、應為之執行行為
一、請求 鈞院依強制執行法(下稱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ΟΟ號)及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南京東路1段ΟΟ號5樓之3),查詢債務人名下所有該公司之股份。如有股份,亦請查扣之。
二、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函查債務人之集保帳戶資料及名下股票交易往來之證券行。若發現其持有上市公司之股票亦請扣押,以利拍賣清償。
三、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66號31-43樓)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仁愛路4段296號),查詢債務人是否有投保該公司之保險。如有投保任何保險,亦請查扣因保險契約而生之相關利益。
四、如發見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本債權時,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傳喚債務人到庭報告財產狀況;如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或不為報告、或拒不到庭者,亦請依法拘提管收之。
伍、聲請理由:
一、 緣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ΟΟ年12月31日 發給北院錦ΟΟ執庚字第XXXΟΟ號債權憑證,債務人B尚有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債務迄未清償。
二、 依上所陳,聲請人為保障權益,爰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第6條第1項第6款、第45條至第74條,及第115條至第117條等之規定,檢附本案相關文件,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裁定准予實施強制執行,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物1: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ΟΟ.12.31北院錦ΟΟ執庚字第XXXΟΟ號)正本乙份。
證物2: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查詢清單及ΟΟ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影本數紙。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具 狀 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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