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強制執行標的金額:新臺幣10,791,312

   

(即債權人)A

住台北市XX路1段ΟΟ號ΟΟ樓

送達代收人:ΟΟΟ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168號7樓之1

            TEL8369-5898

   

(即債務人)B

            住台北市XXX路2段ΟΟ巷Ο弄ΟΟ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ΟΟΟΟΟΟΟΟΟΟ)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壹、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A新台10,600,000元,並自 民國908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新台幣106,51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新台幣84,800元均由債務人負擔。

貳、執行名義:

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ΟΟ.12.31北院錦ΟΟ執庚字第XXXΟΟ號)正本乙份(證物1)。

參、執行標的及所在地

債務人對下列第三人之債權為執行標的(參照國稅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所得資料清單,證物2)

一、       票(權):上市公司

(一)公司名稱:

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所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三)地    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11

二、       份(權):未公開發行公司

(一)公司名稱:

1. 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 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    址:

  1.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ΟΟ

  2.台北市南京東路1ΟΟ5樓之3

    三、保 險 契 約 之 利 益:

(一)公司名稱:

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    址:

  1.台北市忠孝西路16631-43

  2.台北市仁愛路4296

肆、應為之執行行為

  一、請求  鈞院依強制執行法(下稱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ΟΟ號)及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南京東路1ΟΟ5樓之3),查詢債務人名下所有該公司之股份。如有股份,亦請查扣之。

  二、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11樓),函查債務人之集保帳戶資料及名下股票交易往來之證券行。若發現其持有上市公司之股票亦請扣押,以利拍賣清償。

  三、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忠孝西路16631-43樓)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仁愛路4296),查詢債務人是否有投保該公司之保險。如有投保任何保險,亦請查扣因保險契約而生之相關利益。

  四、如發見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本債權時,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傳喚債務人到庭報告財產狀況;如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或不為報告、或拒不到庭者,亦請依法拘提管收之。

伍、聲請理由:

一、        緣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ΟΟ年1231日 發給北院錦ΟΟ執庚字第XXXΟΟ號債權憑證,債務人B尚有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債務迄未清償。

二、        依上所陳,聲請人為保障權益,爰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第6條第1項第6款、第45條至第74條,及第115條至第117條等之規定,檢附本案相關文件,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裁定准予實施強制執行,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物1: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ΟΟ.12.31北院錦ΟΟ執庚字第XXXΟΟ號)正本乙份。

證物2: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查詢清單及ΟΟ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影本數紙。

 

中華民國96312

 

具 狀 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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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