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如非位於「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範圍內,得為「專有部分」,亦即可以不必作為共用部分(參見內政部營建署91520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224號函),此時車位可以外賣,即得售予該區分所有建物的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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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