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查明對方是否著作權人?

 

    請先確定對方是否合法擁有著作權或為著作財產權之專屬被授權人。

 

 

二、對方提起告訴是否已逾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此應該對方知悉侵害事實及加害人時開始計算。

 

 

三、侵害之行為如何?侵害之客體為何?

 

    例如究竟是陳列、持有、散布、交付、重製或公開播送等等;例如究竟是是音樂著作、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等等。

 

 

四、該行為是否正符合法律所禁止之行為?所侵害的權利是否正為對方著作權的權利範圍之內?

 

   行為態樣很多,先檢視是否有落入法律規定之處罰範疇;另所侵害到的,是否正為對方得主張之權利範圍。

 

 

五、是否為合理使用範圍之內?

 

    若屬合理使用,則可以無庸負擔刑責(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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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