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為民法第148條所明定。而此所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包括權利之行使,於自己所得利益極小而於他人損害甚大者或其行使違反經濟用途或社會目的者在內(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3283號判決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