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又被上訴人未支付償金之前,上訴人亦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云云。…。又通行權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損害,固應支付價金,但償金之支付與通行權間並無對價關係,上訴人之抗辯均非可採(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68號判決參照)。」又按「通行權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損害,固應支付償金,且此項償金支付義務,於通行權確定時起即為通行人之法定負擔。惟償金之支付與通行權間並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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