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379條第14款定有明文。復按「證據力之強弱,法院固有自由判斷之權,惟判斷證據力如與經驗法則有違,即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自足為上訴之理由。」「原審未於審判期日,就上訴人否認犯罪所為有利之辯解事項與證據,予以調查,亦不於判決理由內加以論列,率行判決,自屬於法有違。」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8號及48年台上字第1325號等判例意旨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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