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
(一)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狀為之。
(二)起訴狀應使用司法狀紙,並表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
(1)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2)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3)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4)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2、起訴之聲明。
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4、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決定書。
5、高等行政法院。
6、年、月、日。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四)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二、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三、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以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四、購郵票或郵資分戶卡:
訴訟事件如原告與被告各為一人時,送達用雙掛號郵資為十份,每增加當事人一人雙掛號郵資增加五份,將來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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