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理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不服,須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二)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2、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3、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4、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5、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6、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二、上訴:
(一)上訴應向原判決之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為之。
(二)上訴狀應使用司法狀紙,並表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
2、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4、上訴理由;並應附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5、行政法院。
6、年、月、日。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四)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
(五)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因此必須在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
三、上訴狀應按被上訴人(對造)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

四、上訴期間:
(一)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二十日內為之。
(二)上訴有無逾越上訴期間,以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之時間為準。
五、購郵票或郵資分戶卡:
每一上訴事件送達用雙掛號郵資為七份,將來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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