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得聲請閱卷。
刑事案件
自訴人及被告均不得聲請閱卷,僅被告之辯護人及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聲請閱卷。又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自訴人之代理人亦同。
閱卷須知
(一) 聲請人應填具閱卷聲請狀,送法院收發室。
(二) 聲請當日即需閱卷者,得攜聲請閱卷收狀條,逕向閱卷室聲請。除法院正使用該卷或有其他不能交閱情形外,應即交閱。
(三) 不得於開庭當日聲請閱卷,但有急迫情形,經審判長允許者,不在此限。
(四) 承辦人指定閱卷時間者,請於指定時間向閱卷室聲請閱卷。
(五) 聲請閱卷得影印、抄錄或攝影之;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閱竣,經聲明後,承辦人應指定續閱時間。
(六) 除以上規定外,另請依「民事閱卷規則」及「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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